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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处理说明

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13条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个人保护(以下简称“GDPR”),Biesse S.p.A.向您提供与订阅新闻邮件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说明。

数据控制者

数据控制者是Biesse S.p.A.,公司注册地址:Via della meccanica 16,Pesaro,意大利,电子邮件地址:privacy@biesse.com,电话号码:+39 0721 439100,税号和增值税号:IT 00113220412,公司注册号:Pesaro Urbino No. 1682(以下简称“公司”或“控制者”)。

DPO联系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地址dataprotectionofficer@biesse.com可以联系数据保护官(DPO)。

数据处理的目的、法律依据及保存时长

数据处理的目的 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 数据的保存时长

公司将使用这些数据来发送新闻邮件,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填写新闻邮件订阅表格并提出明确要求的人士发送Biesse集团的最新消息和/或展会、会议等活动信息。

为了满足数据主体的具体要求,数据处理是必要的。因此,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履行数据主体参与的合同。

数据将保存到您取消订阅新闻邮件服务为止。
您的数据(包括根据您在我们网站上的浏览情况推测出的兴趣偏好)将传送至Biesse经销商,他们是您在表格中注明的国家/地区的Biesse专属区域经销商,并且作为自主的数据控制者,将数据用于其营销目的,如果所在地是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则数据将转移到欧盟以外。 数据主体的同意。 直到将数据传送至第三方。

在期限过后,您的数据将被销毁或根据删除和备份程序进行匿名化。

 

数据的提供

根据GDPR第13条第2款e项,我们特此告知,标记星号的数据是必填项; 因此,如果您拒绝提供此数据,我们将无法向您发送新闻邮件。

表格中未标记星号的其他数据是选填项。因此,如果您拒绝提供此数据,不会影响发送新闻邮件。

授权处理数据的各方

您的个人数据将由公司员工进行处理,这些人员已接受过充分的操作指导,并且已获得公司的明确授权。

数据接收方和欧盟以外的转移

数据可能会由为公司提供服务或工作的各方进行处理,旨在实现本信息说明所述目的,公司将其指定为数据处理负责人,例如:负责维护/管理公司网站及其使用的电子和/或远程信息处理工具的公司; 管理订阅和/或发送新闻邮件的公司,提供CRM软件的公司(特别是Salesforce Services,即销售云、服务云、聊天工具、社区及营销云服务),目前是salesforce.com EMEA Limited,其注册地在英国。

Salesforce.com已采用针对处理方的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合法地将个人数据传送至欧盟以外的集团旗下公司,这些公司代表位于成员国的数据控制者,作为处理负责人和/或下属处理负责人来处理数据。

通过以下链接可以查阅Saleforce针对处理方的约束性公司规则:https://www.salesforce.com/content/dam/web/en_us/www/documents/legal/misc/Salesforce-Processor-BCR.pdf

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以下链接:https://www.salesforce.com/content/dam/web/en_us/www/documents/legal/Agreements/EU-Data-Transfer-Mechanisms-FAQ.pdfhttps://help.salesforce.com/articleView?id=000314281&type=1&mode=1(“我的Salesforce实例位于哪里?”)

您的数据也可能传送至独立的数据控制者,诸如监管机构和政府当局,也就是通常有权要求/接收数据的公共或私人主体。

数据主体的权利

数据主体可以行使GDPR第15-22条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可以要求获取与其相关的数据及第15条规定的信息,在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数据、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整合不完整的数据,在GDPR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限制处理数据。[1].

若要行使权利,数据主体可以联系数据控制者,向上述地址寄送书面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privacy@biesse.com
在任何情况下,数据主体都有权通过点击每封电子邮件底部的取消订阅链接,选择不接收新闻邮件。
数据主体可以随时向个人数据保护局投诉(GDPR第77条),也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法律诉讼(GDPR第79条)。


[1] 根据GDPR第18条,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限制数据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

a) 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数据控制者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核实个人数据的准确性;
b) 数据处理是非法的,数据主体反对删除个人数据,并要求限制使用数据;
c) 虽然数据控制者不再需要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但是数据主体在核实、行使权利或在司法机关维护权利时,仍然需要此数据;
d) 数据主体已反对按照第21条第1款进行数据处理,数据控制者的合法理由是否凌驾于数据主体之上有待验证。
2. 如果数据处理受到第1段中所述的限制,除了进行保存以外,这些个人数据只能在获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或在核实、行使权利或在司法机关维护权利时,或为保护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或为保护欧盟或成员国的重大公共利益,方可进行处理。
3. 在解除处理限制之前,数据控制者应当通知第1段中所述的获得处理限制的数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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